
特邀嘉賓
張皓宇重慶市榮昌區紀委常委
楊一龍中國農業銀行重慶開州支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龍琎琎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四級高級檢察官
楊建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
編者按
本案中,甲多次以民間借貸名義收取“利息”,為何有的認定為違紀,有的認定構成受賄犯罪?有觀點認為,甲審核同意發放貸款3670萬元僅僅是發放貸款的一個環節,因此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如何看待該觀點?對甲收受賄賂并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是應擇一重罪處罰,還是按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數罪并罰?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某國有商業銀行A市B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A市C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A市D區支行黨委委員等職務。
違反廉潔紀律。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甲在擔任A市C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期間,籌集100萬元出借給A市某林業發展公司(該公司為A市C區支行信貸客戶,在此期間,該公司存在資金需求,同期向其他民事主體有多筆借款,且多筆借款所支付的月利率大于或等于3%),并按3%的月利率收取利息。2019年1月,甲收回本金100萬元,累計收取利息45萬余元。
受賄罪。2010年8月至2016年2月,甲在擔任A市B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期間,利用貸款調查、審核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166萬余元。
其中,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乙關聯的多家企業多次向A市B區支行申請貸款,貸款總額長期維持在1.2億元以上,最高時達1.6億余元。甲利用其擔任B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分管公司業務部的職務便利,在乙關聯企業申請貸款過程中為其提供幫助。甲為謀取私利主動向乙提出對外出借資金以收取高息的想法,乙為感謝甲在貸款辦理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在銀行貸款已經滿足其資金需求的情況下,無借款需求而主動應承向甲借款,并向甲表示以月利率3%的標準支付利息。甲明知乙沒有資金需求,仍于2014年3月將自有資金和向其親屬丙籌集的100萬元共200萬元“借給”乙,雙方僅口頭約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未簽訂借款協議、未約定還款期限。2014年4月,乙將首筆“利息”6萬元轉賬到甲妻子賬戶,為逃避調查,甲授意此后通過其妻妹賬戶收取“利息”。2016年2月,甲調離A市B區支行到A市C區支行工作,乙遂將200萬元本金歸還甲,結束“借貸”關系。在此期間,乙未使用該200萬元“借款”,甲收受乙以支付“利息”名義送予的好處費共計123萬余元。因出借款中有100萬元系丙提供,甲便將收取“利息”中的67萬余元給了丙。
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甲利用其擔任A市B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的職務便利,向多家公司和個人違法發放貸款。甲收受上述貸款相關人員好處費共計35.68萬余元。
違法發放貸款罪。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甲利用其擔任A市B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多家公司和個人請托,在明知其借款用途不真實、貸款資料虛假或冒名貸款等情形下,要求下屬不嚴格調查、形成不實的調查報告,并作為分管副行長對相關公司和個人申請的貸款審核通過,違法發放貸款3670萬元,造成本金456.25萬余元未收回。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3年5月8日,某國有商業銀行A市分行紀委對甲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審查;同日,A市D區監委對甲涉嫌嚴重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立案調查。2023年5月19日,經A市監委批準,A市D區監委對甲采取留置措施。2023年8月14日,經A市監委批準,對甲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黨紀政務處分】2023年11月15日,某國有商業銀行A市分行黨委給予甲開除黨籍處分;同日,某國有商業銀行A市分行給予甲開除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11月16日,A市D區監委將甲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經指定管轄,由A市E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4年4月17日,A市E區人民檢察院以甲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向A市E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4年8月27日,A市E區人民法院以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40萬元。甲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裁定】2024年11月5日,A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甲將自有和向丙籌集的資金“借給”乙并收取123萬余元“利息”行為是否構成受賄?其將“利息”中的67萬余元給丙,是否影響受賄數額認定?
龍琎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采取放貸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利息),屬于放貸收息型受賄。判斷國家工作人員放貸收息是否涉嫌受賄犯罪,要著重查明出借人是否為借款人謀利,借貸雙方是否存在權錢交易基礎。同時,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于以借為名收受賄賂的認定意見,從借款人是否有資金需求、借款去向、雙方平時往來情況、借貸協議是否規范等方面,查明借貸雙方是否存在真實借貸關系。實踐中,放貸收息型受賄常見表現形式有三種:一是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請托人沒有資金需求而出借資金給請托人并收受利息;二是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事先約定以放貸收息的方式掩蓋行受賄行為;三是請托人確有借款需求,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的利率明顯高于其他不特定借款對象。
本案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請托人沒有資金需求而放貸收息的情形,甲收受乙123萬余元“利息”的行為構成受賄。一是乙在A市B區支行存在大額貸款,且貸款的審核等業務屬于甲職權范圍,甲利用職務便利為乙關聯企業申請貸款提供了幫助。后甲主動向乙提出找人放貸收息要求,乙在銀行貸款已經滿足其資金需求的情況下,為感謝甲便主動應承以高于銀行貸款利率向甲借款,但未實際使用該200萬元,且在甲調離A市B區支行后不久便將200萬元本金全部歸還甲,雙方“借貸”行為的權錢交易特征明顯。二是根據雙方借貸形式,對于上百萬元的借款,雙方僅口頭約定利率,沒有書面的借貸手續且未約定還款期限,甲還專門通過其他關系人賬戶繞道收取“利息”,其行為特征明顯有別于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該123萬余元系甲“以借貸之名,行受賄之實”的犯罪所得,實質上是通過借貸的幌子收取好處,本質是利益輸送、權錢交易,該行為依法應認定為受賄。
張皓宇:甲為了逃避法律懲處,企圖假借民事化、市場化的形式,給違法犯罪行為披上合法外衣,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典型性,其涉嫌受賄犯罪的大部分違法所得系以民間借貸為掩蓋收取的“利息”。有觀點認為,即使認定甲收受乙“利息”的行為構成受賄,亦應扣除123萬余元中給丙的67萬余元。我們不同意此觀點。本案中,乙與丙并無交集,雙方亦無借貸合意,乙系基于感謝甲而接受200萬元“借款”并向甲支付“利息”,甲給予丙67萬余元,系甲對受賄款的自行處分,不影響對其受賄數額的認定。
甲收取A市某林業發展公司45萬余元利息,屬于受賄犯罪還是違紀行為?
張皓宇:審查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甲除了存在前述放貸收息型受賄犯罪行為外,還存在籌集100萬元出借給信貸客戶A市某林業發展公司,并收取利息45萬余元的行為。經查證,A市某林業發展公司這段時期因資金短缺,同期向不同民事主體有多筆借款,且多筆借款所支付的月利率大于或等于3%。同時,甲沒有為A市某林業發展公司謀取利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公司借款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是為了向甲輸送好處。鑒于此,我們認為,該筆借款行為權錢交易特征不明顯,不宜認定為受賄。
楊一龍:甲的行為雖不構成受賄但構成違紀,甲向A市某林業發展公司出借資金的行為開始于2018年10月1日前,該出借行為一直持續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且直到2019年1月才收回借款本息,應當適用案發時施行的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其行為定性處理。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本案中,盡管現有證據表明A市某林業發展公司確有資金需求,該民間借貸關系真實,但甲時任A市C區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明知A市某林業發展公司是A市C區支行信貸客戶,仍向A市某林業發展公司放貸收息并獲取了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因此甲的行為已違反黨的廉潔紀律,應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給予其黨紀處分。
有觀點認為,甲審核同意發放貸款3670萬元僅僅是發放貸款的一個環節,因此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如何看待該觀點?
楊一龍: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案中,對于甲接受有關公司和個人請托,在明知其借款用途不真實、貸款資料虛假或冒名貸款等情況下仍審核通過貸款,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存在爭議。但有觀點認為,甲審核通過貸款僅為發放貸款環節中的一個非決定性環節,不應讓甲承擔違法發放貸款的刑事責任,如果認定其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那么就應追究貸款環節所有人的罪責。
楊建:現實中,貸款發放涉及受理、調查、審查、審議、審批等多個環節,各環節既相互制約又環環相扣,只要某一環節人員在辦理業務過程中,違反了相關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至于其他環節人員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都不影響對該名經辦人員的定性處理。另外,是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立足于實質判斷而非形式審查。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授意或者強令下屬違規操作發放貸款,自己不在信貸流程上留下任何痕跡,但這些領導干部的個人意志在違法發放貸款行為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此種情況下,即便行為人不在信貸流程中,也不影響其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結合本案,甲利用職務之便,接受相關公司和個人請托,授意下屬不嚴格調查,形成不實的調查報告,并作為分管副行長對相關公司和個人申請的貸款予以審核通過,甲的行為對違法發放貸款的結果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另外,依據2022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七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違法發放貸款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甲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為3670萬元,造成本金456.25萬余元未收回,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甲收取信貸客戶財物并違法發放貸款,是應擇一重罪處罰,還是按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數罪并罰?
龍琎琎:甲除違反國家規定審核同意向相關公司或個人發放貸款3670萬元、造成本金456.25萬余元未收回,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外,還收受了上述貸款相關人員好處費35.68萬余元。有觀點提出,甲是在收取信貸客戶財物后才違法發放貸款,受賄和違法發放貸款構成牽連關系,應擇一重罪處罰,不應重復評價。
我們認為,對于甲收受好處并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數罪并罰。一是甲分別實施了受賄行為和違法發放貸款行為,通常情況下,銀行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不必然要求其以受賄為手段,同理,即使銀行工作人員收受了賄賂,也不必然導致違法發放貸款,違法發放貸款行為和受賄行為相對獨立,不具有必然關系,不應認定為牽連犯。二是兩個行為侵害的法益不同,違法發放貸款罪侵害的法益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及貸款秩序,其要義在于信貸資金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受賄罪侵害的法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在不違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基礎上,對行為侵犯的每個法益均應當進行評價。故甲同時構成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應數罪并罰。
楊建:違法發放貸款罪與受賄罪具有完全獨立的構成要件體系。前者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制度為核心要素,行為特征表現為逾越審慎經營原則違規授信;后者則以權錢交易為本質特征,行為模式呈現謀利行為與財物的非法對價關系,兩罪在法益保護上既無重疊亦無派生關系。本案中,甲主觀方面明顯存在不同犯意:其一,在違法發放貸款行為中,認知要素集中于對信貸審批程序的違規操作,意志因素體現為放任重大金融風險的形成;其二,在受賄行為中,犯意表現為追求不正當經濟利益,具有明確的權錢交易合意。此雙重犯意分別對應不同犯罪目的,若從一重處斷,將導致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的金融風險或者對公職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的損害無法在量刑中充分體現。因此,本案中,對甲分別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定罪量刑,既嚴格遵循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也貫徹了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符合懲治金融腐敗犯罪的裁判導向。(記者 程威)
- 2025-04-29河南安陽推出“雙清單雙交辦”工作機制 全鏈條明責壓責考責
- 2025-04-29新視野 | 統籌好總供給和總需求的關系
- 2025-04-29每一份付出都彌足珍貴
- 2025-04-29悟規律 明方向 學方法 增智慧 | 不斷提高“三農”工作本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