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同為退休后領取“顧問費”為何定性不同
從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原副巡視員邱平案說起

(制圖:王嬋)

2022年1月14日,邱平涉嫌受賄罪案一審開庭,圖為庭審現場(視頻截圖)。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供圖)
特邀嘉賓
孫 燕 杭州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李火春 杭州市紀委監委第八審查調查室副主任
張媛媛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
陳 睿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編者按
本案是一起領導干部退休后在原管理服務企業以領取“顧問費”為名行違紀違法犯罪之實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邱平提前退休后實施違紀違法行為有何特點?辦案實踐中,還發現哪些領導干部離職或退休后違規取酬的形式?邱平在相關企業領取“顧問費”,為何定性存在違紀、犯罪和不宜認定違紀三種情形?其中,認定邱平領取“顧問費”構成受賄罪而非領取勞務報酬的關鍵因素是什么?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邱平,男,1958年3月出生,中共黨員。曾任杭州市公安局網監支隊支隊長,杭州市公安局網監分局局長,杭州市公安局副巡視員、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分局局長等職。2012年7月,提前退休。2018年7月,放棄退休待遇。
違反廉潔紀律。2014年至2021年,邱平接受多家網絡公司邀請,出任安全法務顧問,負責相關公司網絡風險防控工作,并領取高額顧問費用。截至其放棄退休待遇,共計領取顧問費人民幣320萬余元(以下未標明幣種均為人民幣)。
受賄罪。2003年至2012年,邱平利用擔任杭州市公安局網監支隊支隊長、杭州市公安局網監分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后為杭州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和浙江某網絡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在網絡安全監管等方面提供幫助,并于2005年至2021年,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所送的財物共計196萬余元。
其中,2012年7月邱平提前退休后,以法務顧問的身份到甲公司、乙公司掛名領取“顧問費”,但并未實際開展顧問工作。經查,邱平以領取“顧問費”的形式,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收受甲公司負責人邱某某所送好處費共計113萬余元;于2017年11月至2021年5月,收受乙公司負責人孫某某所送好處費74萬余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1年5月31日,杭州市紀委監委對邱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對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8月24日,經浙江省監委批準,對邱平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黨紀政務處分】2021年9月30日,經杭州市委批準,杭州市紀委決定給予邱平開除黨籍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10月1日,杭州市監委將邱平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1年11月25日,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邱平涉嫌受賄罪向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2年5月31日,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邱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40萬元。邱平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邱平退休后實施違紀違法行為有何特點?實踐中,領導干部離職或退休后違規取酬還有哪些表現形式?該案對防范領導干部離職、退休后違規任職取酬有何啟示?
李火春:2018年7月,已提前退休六年的杭州市公安局原副巡視員邱平,主動向組織要求放棄退休待遇。由于當時沒有收到問題線索反映,組織便按正常程序處理批準。2020年12月,杭州市紀委收到省紀委轉來的實名舉報件,反映邱平在任杭州市公安局網監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權為多家互聯網公司老板謀取不正當利益,退休后到相應企業任職,領取高額薪酬。經調取網監分局相關檔案、相關公司資料、銀行流水并分析后,發現邱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報批對其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審查調查發現,2012年7月邱平提前退休后至案發,先后接受杭州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浙江某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互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網絡科技公司邀請,出任安全法務顧問,收取顧問費用每月1.5萬元至10萬元不等,外加不菲年終獎金。上述公司所開展業務均與邱平原任職單位杭州市公安局網監分局管轄業務相關。其間,邱平利用其在任職期間形成的人脈資源和影響力,通過創辦某論壇,幫助上述企業擴大知名度,并積極幫助相關企業開展公關業務。
審查調查進一步查明,2003年至2012年,邱平在杭州市公安局網監部門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網絡安全監管方面提供幫助,并約定退休后收受好處,企圖以提前退休、延期兌付的手段逃避紀法懲治。2012年7月,邱平提前退休后,通過領取顧問費的方式,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所送好處費共計188萬余元。
此外,在辦案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領導干部離職或退休后,利用原有職權、地位產生的影響和工作聯系,以“中介”“居間”為名,充當公職人員和行賄人中間的掮客,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收受好處。這種行為的本質仍然是權錢交易,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還有一些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休后,人脈關系和影響力還在,常受人所托為他人說情、打招呼,干擾權力的正常運轉。如我們查處的一名市管領導干部,退休多年,受某企業主所托,向現職的公安干警打聽案情、謀求關照,并收受該企業主所送的貴重禮品,因金額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針對該案件反映出來的領導干部離職、退休后違規任職取酬問題,杭州市紀委監委扎實開展“后半篇文章”工作,加強與組織部門協調溝通,大力推行干部任職回避、輪崗和離任審查制度,嚴密黨員干部日常及退休后的管理,破除因干部在某個崗位任職時間過長而形成的關系網利益圈。對離職或申請離職的領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信訪反映集中的,暫緩批準離職,對查實存在問題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嚴肅處理。
孫燕:下一步,市紀委監委還將聚焦重要領域、關鍵崗位,與組織部門共同牽頭,對公職人員特別是單位“一把手”離職、退休后情況進行回訪了解,對離職、退休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任職兼職行為進行全面排查,發現問題后早提醒、早處置,在處理遺留問題的同時釋放肅清政治生態的積極信號。在長效機制建立方面,聯合金融、稅務、審計等部門,借助數據手段,探索建立離崗后個人財產及近親屬財產軌跡大數據篩查機制,讓邱平等以關系資源在企業兌換高薪的“蛀蟲”無處藏身。
邱平在相關企業領取“顧問費”,為何定性存在違紀、犯罪和不宜認定違紀三種情形?
孫燕:邱平退休后到多個企業擔任安全法務顧問并領取“顧問費”,表面上行為相似,但在紀法認定時,要挖掘實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重點關注三個方面,一看是否存在權錢交易,二看有無實際履行顧問職責,三看具體取酬的時間節點。按照紀嚴于法、執紀執法貫通的要求,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分類區別把握。
關于違反廉潔紀律的認定。邱平退休后,熱衷于在一些信息科技公司擔任安全法務顧問,并負責網絡風險防控、舉辦某論壇、開展公關業務等工作,雖然不存在權錢交易,但這些公司都是其原任職務管轄范圍內的企業,邱平一邊領取領導干部的退休工資,一邊收取企業支付的顧問費,直至2018年7月放棄退休待遇。現實中,領導干部離職、退休后,原有職權還會在一定范圍和時期內產生影響、發揮作用。若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退休后從事的職業在一定時限內與其原任職范圍相關,極易產生不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生態。因此,黨紀法規對于黨員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離職、退休后的從業行為進行了嚴格要求。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又如《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規定,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除了上述“三年兩不準”規定,若要到企業兼職,必須按規定經批準,且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因此,邱平的兼職取酬行為系退休后違反規定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應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所涉金額320萬余元作為違紀款項予以收繳。
關于受賄罪的認定。經查,邱平擔任市公安局網監支隊支隊長、市公安局網監分局局長近十年,在職期間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網絡安全監管等方面提供了大量幫助,并與兩公司負責人分別約定待其退休后收受好處,存在權錢交易行為。邱平退休后,與兩公司負責人分別商議,以擔任法務顧問為由獲取“顧問費”,雙方達成行賄受賄合意,系典型的期權受賄,所涉的188萬余元應全部認定為受賄金額。
而2018年7月邱平放棄退休待遇后,相當于放棄了其領導干部的身份,其在相關企業任職及取酬的行為尚無明確禁止性規定,對此不宜以違紀認定。
邱平提前退休后,在兩家公司以法務顧問名義領取“顧問費”被認定為受賄,判斷其構成受賄而非領取勞務報酬的關鍵因素是什么?
李火春:經查,2003年至2012年,邱平利用其擔任杭州市公安局網監支隊支隊長、市公安局網監分局局長等職務便利,先后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網絡平臺有害信息日常監測和未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行政處罰案件上提供幫助,并在上述公司負責人對其表示感謝時先行謝絕,再與對方約定待其退休后再另行收受其他好處。邱平于2012年7月提前退休,其中一個原因也是為了早點拿到這份“好處費”。相關證據顯示,邱平退休后第二個月就以法務顧問的身份到甲公司掛名領取“顧問費”,但并未實際開展顧問工作。甲公司負責人邱某某在約定給予的好處費兌現后,隨即解除了與邱平的“聘用關系”。乙公司負責人孫某某,曾在邱平在職期間承諾給付好處,邱平退休后于2017年主動向其提出以收取“顧問費”的形式予以兌現,也未實際開展顧問工作。經查,2012年8月至案發,邱平以領取“顧問費”為名,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所送好處費共計188萬余元。
張媛媛:認定邱平的行為是構成受賄,還是收取勞務報酬,區分關鍵就在于邱平有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收受財物、請托人是否系因邱平提供的職務便利為其謀利而交付財物,還是因為邱平提供個人技術、專業知識、勞務等而獲取的相應報酬。根據現有證據已經能夠證實邱平退休后并未實際到上述甲公司和乙公司工作,僅系“掛名”,實際是為了掩飾雙方權錢交易的本質。
本案的具體情形符合“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故應當以受賄罪認定。
按照受賄數額,邱平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是否系從輕處罰,有何考量?
陳睿: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邱平受賄數額達196萬余元,應在前述量刑檔次。之所以最終對邱平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40萬元,主要考量以下兩方面因素:
第一,邱平具有如實供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這一法定從輕處罰量刑情節。《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犯受賄罪,數額巨大,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本案中,邱平到案后直至提起公訴前均能如實供述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在退休前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真誠悔罪,配合調查,并積極退贓,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第二,邱平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本案中,邱平在檢察機關認罪認罰,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也明確供稱其知曉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在綜合考量邱平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后,認為可對邱平從寬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本報記者 方弈霏 )
- 2022-08-10基層治理呼喚青春力量
- 2022-08-10夯實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四梁八柱”
- 2022-08-10《芯片和科學法案》:以競爭之名行遏制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