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發布后,各地結合實際、多措并舉,加強對“關鍵少數”的監督。湖北省宜城市紀委監委綜合運用監督談話、約談提醒、廉政體檢等方式強化對“一把手”的監督。圖為該市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同鄉鎮黨委書記開展監督談話。鄧樂鵬 攝

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需推動黨內監督和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同。江蘇省濱海縣紀委監委貫通協調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和審計監督等力量,形成監督合力。圖為該縣紀委監委組織相關部門梳理審計監督反饋問題整改臺賬。鄧正鵬 攝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以前所未有的勇氣和定力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極大增強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探索出一條長期執政條件下解決自身問題、跳出歷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構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權力監督制度和執紀執法體系。這條道路、這套制度必須長期堅持并不斷鞏固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深刻闡釋了我們黨實現自我革命的成功道路、有效制度。
自我監督是世界性難題,是國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只有把自我監督的有效制度確立起來,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督體系,才能鞏固黨的執政地位,跳出歷史周期率。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問題導向、加強頂層設計,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實現制度建設與時俱進,推動監督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規范運行,構建起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實現了理論突破和實踐創新。
黨內監督是第一位的監督,健全黨內監督體系,實現黨內監督全覆蓋
對于我們黨而言,外部監督是必要的,但從根本上講,還在于強化自身監督,黨內監督有效,其他監督才能發揮作用,黨內監督是第一位的監督。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內監督,把黨內監督作為黨的建設重要基礎性工程,使監督的制度優勢充分釋放。
2016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兩份文件為新形勢下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提供了根本遵循。黨中央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建立起以黨章為統領、《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為主干、《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等為支撐的黨內監督法規制度體系,推動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督促全黨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著力破解對“一把手”監督和同級監督難題。2021年6月,《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公開發布,這是我們黨針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制定的首個專門文件。該《意見》著眼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突出對“關鍵少數”的監督,強化對領導干部的政治監督。
巡視是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是規范巡視工作、強化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性法規。黨中央于2015年和2017年兩次修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深化政治巡視,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不動搖,建立巡視巡察上下聯動監督網,巡視利劍越擦越亮,巡視定位越來越準確,任務越來越清晰,成為國之利器、黨之利器。
發揮好紀委監委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作用。紀檢監察機關是黨和國家監督專責機關,既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又強化監督執紀問責,不斷推進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2021年12月,黨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這是我們黨第一部全面規范紀委工作的條例,是基礎性中央黨內法規,內容全面系統,是高質量做好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遵循。黨的十八大以來,還有一系列有利于規范紀委工作、強化黨內監督的黨內法規出臺:2018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2019年7月,經黨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2020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
派駐監督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措施。2015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的方案》的通知,實現對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對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黨內監督不留死角、沒有空白。2022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對于更好發揮派駐機構政治監督職能作用,推動新時代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今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開始施行,這是一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法律。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部署,目的是為了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一直思考和謀劃如何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在強化黨內各方面監督的同時,更好發揮監察機關職能作用,強化國家監察,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2016年11月,黨中央決定先行進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2017年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在全國各地推開試點工作的決定。黨的十九大提出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把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列在深化黨中央機構改革方案第一條,著眼點就是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形成以黨內監督為主、其他監督相貫通的監察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通過!”2018年3月1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包括五條內容,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確立了監察機關的憲法地位。
2018年3月20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有了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反腐敗國家立法、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監察法》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監察體制改革的豐碩成果,貫徹了十九大關于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大部署,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對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幾年來,監察體制改革成效明顯。其中很重要一項,就是解決了過去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權力人員處于監督之外的問題,把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員納入了統一監督范圍。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務處分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國家法律,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出的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要求進一步具體化,對于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經黨中央批準,2021年9月20日,國家監委發布公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國家監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也是推進監察法規制度建設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重大成果。《監察法實施條例》對監察法頒布實施以來的監察制度進行系統梳理、體系化集成,推動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不斷健全。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蹄疾步穩,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黨的十九大以來,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充分發揮新體制的治理效能,收攏五指,重拳出擊,不敢腐的震懾效應充分顯現,一批腐敗分子投案自首,標本兼治綜合效應更加凸顯。
推動黨內監督和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同,構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權力監督制度體系
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由前期的夯基壘臺、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進、積厚成勢,逐步進入到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新階段,推動黨內監督和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同,探索深化貫通協同的有效路徑,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
2018年2月,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關于深化黨中央機構改革中,列在第三條的是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加強黨中央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2021年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對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審計機關的協作,與審計機關建立健全問題線索移送等協作配合機制,拓寬問題線索來源渠道,增強監督合力。
不久前,海南省海口市紀委監委將審計反饋問題整改落實情況作為紀檢監察監督重點之一,與該市審計機關建立定期會商、重要信息和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吉林省紀委監委在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腐敗問題專項整治工作中,發揮紀檢監察監督和審計監督的疊加效應,協調省審計廳部署省市縣三級審計部門開展專項審計,發現問題線索257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問題線索于短時間內查處了一批違紀違法案件。
統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推動統計監督和紀檢監察監督貫通協同,是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2021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就進一步提升統計監督效能,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提出總體要求。《意見》部署的五方面主要任務中,“建立健全統計監督協同配合機制”單列一條,明確統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貫通協同路徑。比如,建立健全統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在信息溝通、線索移送、結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機制。
此外,黨的十八大以來,一系列促進各項監督貫通協同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陸續出臺:201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聚焦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2021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2021年8月,《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發布,就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指明方向;2022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信訪工作條例》,對于加強群眾監督,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具有重要意義……推動各項監督貫通協同,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很重要的一點在于強化紀委監委監督的協助引導推動功能,促進黨內監督與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貫通融合、協調協同,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和監督體系。
2021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上專門談到“窯洞對”:毛澤東同志在延安的窯洞里給出了第一個答案,這就是“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經過百年奮斗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新的實踐,我們黨又給出了第二個答案,這就是自我革命。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以前所未有的勇氣和定力全面從嚴治黨,打了一套自我革命的“組合拳”,形成了一整套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規范體系,為推進偉大自我革命提供了堅強制度保障。(本報記者 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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