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23年12月修訂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總則中要求黨組織和黨員“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在分則政治紀律中充實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處分規定。
有關規定
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行為本質上是黨員領導干部沒有樹立和踐行正確的政績觀、事業觀,是政績觀扭曲錯位問題。
《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和中央辦公廳發布的《關于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均強調,要加強對政績的綜合分析,辯證地看主觀努力與客觀條件、前任基礎與現任業績、個人貢獻與集體作用,既看發展成果,又看發展成本與代價;既注重考核顯績,更注重考核打基礎、利長遠的潛績;既考核盡力而為,又考核量力而為,全面歷史辯證地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政績;注意識別和制止“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防止和糾正以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換取經濟增長速度,防止和糾正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考核政績觀,主要看是否恪守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為最大政績,真正做到對歷史和人民負責。
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行為的識別和認定
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行為的識別和認定,核心是看黨員領導干部的行為是否違背了黨中央提出的新發展理念。新發展理念是我國發展思路、發展方向、發展著力點的集中體現,具有很強的戰略性、綱領性、引領性。只有完整、準確、全面理解和貫徹新發展理念,把新發展理念貫穿發展全過程和各領域,才能真正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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