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該項是針對“七個有之”中的“妄議中央”問題作出的處分規定。
何為“七個有之”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要防止“七個有之”,指出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了自己的所謂仕途,為了自己的所謂影響力,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有之,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的有之,搞匿名誣告、制造謠言的有之,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的有之,搞封官許愿、彈冠相慶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七個有之”本質上是政治問題,具有嚴重的政治危害。執紀監督中,要及時發現、著力解決“七個有之”問題,消除政治隱患,維護政治安全。
紀律要求
黨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針政策時,通過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聽取意見建議,黨員、干部可以在正常渠道內充分發表意見。一旦黨中央作出決定,黨員、干部就要堅決貫徹執行,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意見、有問題還可以通過黨內程序反映。但是,決不允許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的言論。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臺上不說、臺下亂說”,對黨中央大政方針說三道四。這些言論擾亂黨員、干部思想,破壞黨的團結統一,妨礙黨中央大政方針的貫徹落實,必須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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