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辦法》就實行鄉村振興責任制的總體要求、落實鄉村振興部門責任、落實鄉村振興地方責任以及如何強化考核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落地見效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貫穿鄉村振興全過程各環節,堅持數量服從質量、進度服從實效,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動鄉村振興各項工作落到為農民辦實事、解難題上。《辦法》明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鄉村振興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執紀問責”,指出“考核工作應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防止出現頻繁報數據材料、過度留痕等問題,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辦法》圍繞責任落實構建了一整套全方位考核監督機制,切實發揮“指揮棒”作用。《辦法》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鄉村振興政策落實、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等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定期對下級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開展監督。對在鄉村振興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的,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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