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中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范》(中紀廳〔2022〕3號,以下簡稱《流程及規范》),對 2018年7月29日印發的《中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范(試行)》(中紀廳〔2018〕15號,以下簡稱《試行》)進行了全面修訂。此次修訂實質新增審理文書22種,取消1種,審理文書數量從原有19種擴充到40種,主要情況如下。
一、豐富了審理報告種類
審理報告是最重要的審理文書之一。《試行》只提供了一類常用的中共黨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審理報告模板。實踐中,由于被審查調查人主體身份不同、違法事實認定主體不同,導致一些特殊審理報告在體例結構上與常用審理報告模板差異較大。比如,非中共黨員違法案件的違法行為分類、適用條規依據與中共黨員違紀違法案件不同;再如,依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給予處分的案件事實認定、審理意見表述與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的案件也不同。對此,《流程及規范》在進一步完善常用審理報告模板內容外,新增了兩種特殊審理報告,即非中共黨員的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審理報告、依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給予處分案件的審理報告,進一步豐富了審理報告種類。
二、完善了征求意見類、呈報審批類文書
《流程及規范》集中反映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近年來形成的工作成果。比如,2019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職務和職級并行制度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經多次研究,形成了對擬給予重處分的中管干部提出降低職務職級建議的有關指導性意見,同時為保障征求意見程序的銜接順暢,還規定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與中央組織部干部監督局建立日常聯絡工作機制,指定專門的聯系人員,負責日常聯絡等工作。為此,此次修訂在征求意見類文書中增加了就降低職務職級建議征求中央組織部干部監督局意見的函,具體包括被審查調查人系中共黨員和非中共黨員兩種文書。此外,黨紀政務處分在呈報黨中央審批前,征求中央組織部意見的函也區分了被處分人是否系中共黨員身份,相應增加了非中共黨員身份的文書。
根據黨章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的規定,新增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處分案件呈報中央政治局會議的審查報告、提請中央全會追認的請示。
三、優化拓展了處分處理類文書
《試行》處分類文書包括開除黨籍處分、開除黨籍以下處分、開除公職處分、開除公職以下處分4種。此外,實踐中一些雖不需要下達處分決定,但需要作出處理決定的案件,還缺少相應的文書規范。比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黨員、公職人員免予處分的案件;再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需要調整退休待遇的案件等。為回應上述實踐問題,《流程及規范》新增了對免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決定,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予以調整處理的決定,對不適用黨紀政務處分人員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處理的決定。此外,還將原有開除黨籍處分、開除黨籍以下處分、開除公職處分、開除公職以下4種處分決定書優化合并為黨紀、政務處分決定書兩種。
四、充實了法法銜接類文書
一是增加了指定管轄相關文書。新審理流程明確,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管轄事項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審查調查部門認為案件不宜由被審查調查人犯罪地、居住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建議異地起訴、審判的,案件審理部門一般應當在移送起訴20日前商請辦理指定管轄事宜;另一種情況是,審查調查部門未建議指定起訴、審判管轄的,案件審理部門需要及早將案件基本情況函告檢察機關,請其按程序抓緊辦理依法確定起訴、審判管轄事宜。針對上述兩種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二十一條以及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三條等規定,《流程及規范》新增了商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函,商請確定起訴、審判管轄的函。需要注意的是,商請指定管轄函以監察機關的名義發檢察機關,使用監察機關文號;商請確定法定管轄函以案件審理部門名義發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承辦部門,使用審理案號。
二是增加了補充移送起訴相關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二十三條“監察機關對已經移送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發現遺漏被調查人罪行需要補充移送起訴的,應當經審批出具《補充起訴意見書》,連同相關案卷材料、證據等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調查的案件,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后,制作補充調查報告書,連同相關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之規定,《流程及規范》新增了補充起訴意見書、補充調查報告書。需要說明的是,按照“一案一號”原則,監察機關制作的補充起訴意見書應與原起訴意見書使用同一案號,在原案號后增加“-補訴×號”與原案號以示區別。比如,原起訴意見書案號為“國監訴字〔2022〕22號”,第一次補充起訴意見書案號為“國監訴字〔2022〕22號-補訴1號”,第二次補充起訴意見書案號為“國監訴字〔2022〕22號-補訴2號”,依次類推。
三是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相關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八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調查并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
四是增加了與司法機關溝通案件有關情況文書。監察機關履行職責離不開司法機關、執法部門的協助、配合,也需要這些機關的監督制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為將已客觀存在的工作機制制度化、規范化,《流程及規范》增加了被調查人受處分情況說明等3種溝通類文書,均以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名義制發,作為單行材料送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承辦部門。被調查人受處分情況說明一般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向檢察機關進行通報,其他兩種文書一般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同步移送。
五是調整了擬移送審查起訴文書。根據《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二十條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取消原有的移送審查起訴的函,增加了以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名義向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承辦部門出具的擬移送審查起訴的通知,預告有關移送事宜。(作者: 李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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