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九十五條在《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關于審理談話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和強調了案件審理部門開展審理談話工作的目的、要求和程序,并首次規定了一般應進行審理談話的情形,增強了實操性,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正確認識審理談話的作用和定位。審理談話是審理工作的重要環節,是認定違法犯罪事實乃至確定處分檔次和處置結果的重要參考。開展審理談話不僅有利于增強審理人員對案件的親歷性,克服“書面審”的弊端,而且能及時發現非法取證等侵犯被調查人合法權利問題,還能及時掌握被調查人思想態度變化,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申訴上訪。審理談話與調查談話都是為了查清客觀事實,提高案件質量,但審理談話具有其獨立的功能,不能認為在調查過程中已經進行多次談話而忽視其作用,要克服“走過場”“走程序”傾向。調查談話重點在調查取證、查清事實,審理談話則基于查審分離原則,側重于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能。二者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爭取做到審核把關和鞏固調查成果相統一。
準確理解適用情形妥當處置。實踐中,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審理談話,一般而言,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調查人認錯悔錯,因疫情因素或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的,或者案情簡單,被調查人認錯悔錯,擬給予輕處分的,經審批可以不談。《條例》明確了一般應開展審理談話的五種情形,實踐中要注意適用條件,把握談話重點,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對于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擬移送起訴的,一般要進行審理談話。此種情形,審理談話效果會一直影響到司法環節。通過審理談話,可對被調查人進行心理疏導,消除緊張和抵觸情緒,平穩移交司法,提升辦案安全。因審理談話筆錄具有證據效力,通過更換監察人員談話,也可以進一步完善證據體系,預防翻供。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充分發揮審理談話核對事實、發現問題的作用。談話人員要注意通過審理談話發現案件在程序、實體上存在的問題,著重審核被調查人合法權利是否被侵犯甚至導致證據不合法等情況。實踐中,可重點關注幾種發現問題的方法,主要包括:閱卷,如審核訊問筆錄時間是否過長,有無疲勞審訊的嫌疑;審核同步錄音錄像,核實是否采取非法方法訊問;審核被調查人的筆錄或自書材料;觀察被調查人是否有異常表現,如拒寫悔過材料;向調查人員進行了解等方式。三是實踐中,審理談話發現以下情形可以要求調查部門重新或補充調查。一種情況是發現筆錄與被調查人供述存在實質性差異,或者發現客觀事實與筆錄記載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調查部門重新或補充調查。還有一種情況是發現被調查人供述發生變化,影響事實認定和定性的,或者發現有遺漏違法犯罪事實的,可以退回調查部門補充調查。如,A某行賄案中,A某對認定其向B某行賄構成行賄罪的定性有異議,認為是單位行賄,并簽署不同意見。審理人員發現行賄所得的歸屬尚未查清,在審理談話中就此詳細詢問,并建議進一步調查,后查清屬于單位行賄,被調查人簽署同意意見。四是對“其他有必要與被調查人進行談話的情形”的理解。我們認為有幾種情形可以參考:一是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案件;二是復雜敏感的案件;三是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四是案件事實尚有疑點或者證據體系尚不完善的;五是被調查人權益保障不充分的;六是被調查人態度反復或有思想顧慮,存在翻供串供毀證、干擾證人作證風險的;七是被調查人可能申請復審、復核的。實踐中需結合案情綜合研判、具體分析。
保證審理談話質量。審理談話是把好案件出口關的重要一環,要保證談話質量,確保談出效果、談出溫度。一是做好準備工作。全面熟悉案情,對案件的事實、證據、爭議焦點等進行梳理,結合被調查人性格特點等情況,細化談話方案。二是有針對性地核對事實證據。重點核實案件焦點問題,對證據薄弱、取證不到位的環節予以補強,對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予以排除。三是根據被調查人態度做好處置。對違法事實予以否認的,如果案件存在證據問題,實事求是地予以調查核實;對證據確實充分,但被調查人狡辯的,告知其執紀執法政策,給予批評教育;對承認違法事實但對錯誤性質認識不到位的,耐心釋紀釋法,鼓勵其真誠悔錯;對避重就輕的,談話與說理結合,給予教育引導。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感化挽救被調查人,達到治病救人目的。四是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比如,應告知被調查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可能存在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依規依法處理。(李素葳 肖文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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