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監察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監察法律法規陸續出臺,監察工作進一步實現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制定法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基本特征,這就要求法律必須進行解釋。法律解釋方法是法律解釋規律的總結,也是司法實踐的一種歸納,可以幫助準確尋找法律、闡釋法律、適用法律,保障對同類案件處理一致。本文以監察法和監察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文為例,解析若干法律解釋方法在監察實踐中的運用。
邏輯解釋。邏輯解釋是指運用形式邏輯的方法分析法律規范的結構、內容、適用范圍和所用概念之間的關系,以保持法律內部統一的解釋方法。法律文件的內在統一性決定了法律概念、法律條文相互之間的邏輯關系,邏輯解釋強調將需要解釋的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聯系起來,從該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之間的關系、該法律條文在所屬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關法律規范與法律制度的聯系等方面入手,系統全面地分析該法律條文的含義和內容。
比如,監察法實施條例在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三條共設置了六條條文,分別對應監察法第十五條中的六類人員。以邏輯解釋的方法來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三條,屬于同一層級的法律條文,各條文所規定的內容應當是不一致的。因此在判斷是否屬于監察對象時,需要首先判斷是否是屬于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范圍,再判斷是否屬于第四十三條第(一)至(四)項的范圍,最后再判斷是否屬于第四十三條第(五)項的范圍,即是否屬于“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人員”。
文義解釋。文義解釋是指根據語法規則對法律條文的含義進行分析,以說明其內容的解釋方法。比如,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了“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人員”,首先需要對條文中的法律概念進行解釋,即何謂公權力。公權力從文義上看是指公共的權力,是指憲法和法律授予的權力,國家可以通過行使公權力對社會秩序進行調整。因憲法和法律授予的權力的執行必須伴隨著相應的程序、環節,在這些程序和環節中承擔相應職責的人員,就應被納入監察范圍。
擴充解釋和限縮解釋。擴充解釋是指當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過于狹窄,不足以表現立法意圖、體現社會需要時,對法律條文所作的寬于其文字含義的解釋。限縮解釋是指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較之立法意圖或社會實際需求明顯過寬時,對法律條文所作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比如,運用文義解釋的方法,公權力可以解釋為公共的權力。公共組織不僅包括國家,也包括其他的社會組織,因此,公權力實際上也包括國家公權力和社會公權力。社會公權力的權屬來源可以分為法律法規授權、國家機關委托、內部成員權利讓渡等。基于法律法規授權及國家機關委托所產生的社會公權力,因其來源于國家授權,其對象是管理公共事務,其行使由國家強制性力量予以保障,所以其與國家公權力并無二致。
而基于內部成員權利讓渡所產生的社會公權力,因其約束力僅限于組織內部,且其權利來源與國家公權力并無關系,所以應限縮解釋為不屬于監察法中所稱的“公權力”。例如,農村經濟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村經濟合作社是村民自愿聯合成立的組織,其權力來源于參社農民的授權,與國家公權力并無關系。其權力行使主要依靠章程規定以及社員自愿,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所以農村經濟合作社的相關管理人員,不是“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人員”。
同質性解釋。同質性解釋是指兜底性條款的含義與范圍,應當與例示條款之間保持同類性。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對監察對象的范圍進行了列舉,作為該條第(六)項的兜底性條款,其涵攝范圍也應當與列舉項保持同一類型。監察法第十五條前五項條款中,除第(一)項確系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外,第(二)至(五)項分別規定了“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從條文設置可以看出,對監察對象的定義主要落腳在“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從事管理的人員”。而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從事公務的人員”的實質意義就是“對公共事務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運用同質性解釋的方法可以得出,只有在公權力行使過程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行為,才應當認定為是在行使公權力。一般性的勞務性崗位,即使其與公權力有一定的關系,也不應當認為是行使公權力。例如,在黨政機關從事門衛、保潔、炊事員等相關勞務性工作的人員,其工作內容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權力的行使,但因其不是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因此不能認為上述工作屬于行使公權力。
目的解釋。目的解釋是指從法律的目的出發對法律所作的說明。監察法和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提出“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的立法目的,強調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在認定監察對象時,對象身份是相對靜止的,而權力的運行是動態變化的。實踐中,應根據立法原意深入考慮監察法律法規背后的意旨和評價意義,實現監察隨“權”而動,在依規依紀依法行使監察權的基礎上,確保做到監察全覆蓋。(廣東省廣州市紀委監委 應夢卿)
- 2022-04-21把民族復興的歷史偉業推向前進
- 2022-04-21以系統觀念推進“四項監督”貫通協同
- 2022-04-21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更好履行黨中央喉舌耳目智庫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