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6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平涼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黃繼宗受賄案,以被告人黃繼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00萬元。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到案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黃繼宗在擔任慶陽市正寧縣縣長、縣委書記、慶陽市政府秘書長、慶陽市政府副市長、甘肅省平涼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規劃審批、工程承攬、土地出讓、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索要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1844萬余元。黃繼宗將受賄的部分贓款用于放貸生息,產生收益83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繼宗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黃繼宗有坦白情節;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但部分犯罪有索賄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黃繼宗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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