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政協原副主席、
甘肅(蘭州)國際陸港管委會原主任
嚴志堅受賄、非法持有槍支案一審宣判

2022年3月4日,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蘭州市政協原副主席、甘肅(蘭州)國際陸港管委會原主任嚴志堅受賄、非法持有槍支案,以被告人嚴志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嚴志堅在擔任蘭州市安寧區區長、區委書記、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蘭州市副市長、蘭州市政協副主席、蘭州國際港務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甘肅(蘭州)國際陸港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款項結算、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4675萬余元;違反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槍支2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嚴志堅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嚴志堅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依法數罪并罰。被告人嚴志堅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部分受賄所得已追繳、退繳到案;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嚴志堅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嚴志堅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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