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數據,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3萬件。在一些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公益案件中,檢察機關探索懲罰性賠償,讓違法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支付一定數額的懲罰性賠償金,提高違法成本,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對潛在違法者予以警示。
食品藥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容任何人動“歪心思”。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對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長期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深入實施食品安全戰略,食品藥品安全總體形勢不斷好轉,但仍面臨不少問題和挑戰。比如,隨著網絡銷售新業態發展迅猛,“三無”食品搖身一變成為網店爆款,安全隱患不容小視;比如,一些人膽大妄為、鋌而走險,在非法利益誘惑下制售假藥劣藥;比如,“保健品坑老”案件在一些地方頻發,一些不良商家在保健品中違法添加化學藥品,進行虛假宣傳,欺詐銷售牟取暴利,等等。這些行為造成了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損害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針對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的食藥安全領域案件提起公益訴訟,探索懲罰性賠償,順應了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的新期待。“十四五”規劃綱要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都明確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現把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價值導向。事實上,懲罰性賠償已寫入我國多部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都有“雙倍賠償”“三倍賠償”“十倍賠償”等規定。從實踐中看,最高檢等7部門聯合印發《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會議紀要》,完善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結合實際對食品藥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實行“最嚴格的處罰”,都是用法治守護“舌尖上的安全”,回應社會關切、維護公共利益。
探索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損害公益行為的震懾力度。針對食藥安全領域公益損害難根治、易反復的特點,懲罰性賠償立足于加大責任追究,形成警示效應。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多起在食藥領域民事公益訴訟中探索推進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訴段某某等6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對生產者和銷售者主張不同范圍產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訴某氣體制造有限公司非法銷售假藥民事公益訴訟案中,要求違法者承擔銷售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一方面綜合考慮實際情況、依規依法加大處罰力度,一方面及時發布典型案例,給廣大食品藥品領域生產者、銷售者敲響警鐘,有利于達到“辦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懲罰性賠償不是目的,究其根本是要倒逼企業合法合規經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食藥安全領域公益損害突出問題,強化監督監管,以典型案例帶動系統治理,更好守護人民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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