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八條對每種政務處分的期間作出明確規定,但該條只涉及政務處分期間的起算日,沒有涉及政務處分期間的截止日。實務中,當政務處分期間截止日遇到同日不存在的特殊月份時如何計算截止日更是存在分歧。政務處分期間的準確認定事關被審查調查人的合法權利,同時也影響著政務處分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水平,需要高度重視。
一、政務處分期間對被處分人的權利限制。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之后,不但會影響其職務職級晉升,而且會影響其工資待遇、年度考核。政務處分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對各類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豆珓諉T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務員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不得晉升職級?!豆珓諉T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務員受到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處分等,遇有影響期且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晉升的情形的,不晉升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同時,“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還是從重情節。實務中,筆者就遇到類似情況,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某局副局長林某(非中共黨員)多次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的宴請,2020年12月15日,林某受到政務警告處分。2021年6月,根據群眾舉報,紀檢監察機關又查實林某在2021年6月15日存在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2021年7月,林某違法問題被提交紀委常委會議討論,并對林某是否屬于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違法產生分歧。
二、確定政務處分期間的起算日。政務處分法第八條規定,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政務處分決定作出之日,是指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或者監察機關作出審批之日。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對監察法中的期間作出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監察法規定的期間應當從次日起計算。筆者認為,監察法實施條例作為監察法的配套法規,具有程序法屬性,其規定的期間只適用于監察機關進行監督執法活動必須遵守的期限。而政務處分法具有實體法屬性,對受處分人的權利作出限制,因此政務處分期間和監察法規定的期間有所區別,政務處分期間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期間開始的當日即起算,不應從次日起算。因此,上述案例中,林某政務處分期間的起算日應該是2020年12月15日,而不是2020年12月16日。
三、確定政務處分期間的截止日。關于政務處分期間的截止日如何確定,政務處分法沒有做出明文規定。可以結合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加以借鑒適用。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確定了兩條規則,一是“同日對同日”為一個月,即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如2月15日至3月15日;二是“某日對末日”為一個月,即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如8月31日至9月30日。該條可以被計算政務處分期間借鑒適用。由于監察法規定的期間和政務處分期間起算存在區別,監察法規定的期間是從次日起計算,而政務處分期間是從處分生效當日即起算,因此對應月份同日的前一日應為政務處分期間截止日。上述案例中,林某政務處分期間的截止日應該是2021年6月14日,而不是2021年6月15日。
四、借鑒刑事訴訟期間和刑期的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在期間內,從下一個時間單位起算。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而刑期執行不適用此計算規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對刑事訴訟期間作出規定,以月計算的期間,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為一個月;期限起算日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該條第二款則明確了刑期的計算規則,規定以月計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為一個月;刑期起算日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為一個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為一個月。刑事訴訟期間和監察法規定期間的計算規則一樣,都是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從次日開始起算;刑期和政務處分期間的計算規則也一樣,都是從當日開始起算。因此監察法中按照年、月計算的期間,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截止日,按照年、月計算的政務處分期間,到期月對應日的前一日為截止日。
綜上所述,上述案例中,林某政務處分期間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因此其2021年6月15日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不屬于“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不應該對其從重處分。(鄭俊 作者單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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