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以其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穩定的證據鏈證明待證事實,其中證人證言的客觀性至為重要。要提高證人證言客觀性,確保真實反映事實,需注意以下幾點。
做好證人思想工作。實踐中,有些證人或擔心被打擊報復,或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不愿配合審查調查工作,致使證人證言可能失真。因此,詢問證人前要吃透案情,掌握證人的基本情況,合理搭配談話組合,確定談話策略,確保詢問證人有的放矢,盡快消除證人的思想顧慮。根據證人的不同情況特別是與本案的利害關系情況,立足利益的沖突點或結合點,作出合理預判,找準切入口,并準備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以便通過出示書證等方式駁斥證人的不合理說辭,避免證人刻意夸大或縮小事實,促其配合工作。
充分保障證人權利。切實有效告知證人權利義務,是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審查調查所必需的起始性工作,也是確保證人證言客觀性的基礎性工作。證人在知悉自身權利義務的情況下,更能充分權衡利弊,其證言才更客觀、更可信。告知權利義務,必須告知如實提供證言的義務及不如實提供的紀法責任,對詢問地點、翻譯等有特殊規定的,也應一并告知。要做到首次詢問必須告知,思想轉化、更換詢問人員時有必要告知,確保每次詢問過程和結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要嚴格操作規程。詢問前,通知未被限制人身自由證人接受詢問,應當向其送達《詢問通知書》。詢問時,要杜絕使用將答案寓于問話之中的誘導性發問,保障其自主陳述。詢問要現場完成筆錄,并由證人核對確認。詢問全過程都要保障其飲食、休息等基本權利,并在筆錄中注明。
真實反映事實全貌。證人是以其自身所見、所聞、所為、所感證明有關事實的,所以證人證言僅能反映證人認知范圍內的事物,不能讓證人提供超出其認知范圍的證言。證人就某一待證事實的評論、猜測、推斷,并非證人身體直接感知,而是屬于心中所思,與事實未必相符,甚至可能截然相反。這種心理活動常見于“我覺得”“他知道”“他應該知道”等表述中,其本身并不具有證明效力,但該結論所依據的事實是有證明力的,因此應當對有關事實的表述進行記錄。所以,對證人心理活動情況的記錄,要以記錄其所見、所聞、所為、所感為基礎,以印證其內心所得的評論、猜測、推斷的合理性。對證人根據一般生活常識包括特定職業經驗能夠判斷的,如現金的幣種及數額、貴重物品的重量等,也應記錄其判斷的基礎依據。
運用同步錄音錄像。同步錄音錄像既是對證人陳述的客觀反映,也是對詢問人員執紀執法活動的記錄和監督。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監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重要取證工作應當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對重要的談話、詢問對象不得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重要的談話、詢問。對取證重要性的判斷標準,并非局限于證人的行賄人身份或數額大小,還要看對案件所涉罪名的構成要件和組成要素的重要性。比如,行賄數額較大、證言多變、與被審查調查人關系密切的證人作出對被審查調查人不利的證言或與被審查調查人對立的證人作出對被審查調查人有利的證言,宜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以便審查證人證言的客觀性。
加強對證人證言的補強。對反復不定的證人證言,可以在充分保障證人權利的情況下進行多次詢問,特別是更換詢問人員再次詢問,固定證人證言的內容,對前后不一致的,讓其說明合理原因。另外,鑒于自書材料能夠強化證言的效力,在制作筆錄同時可以由證人自書材料,將有關事實寫下來,再經證人簽字核對、審查調查人員簽收備注,強化自書材料的客觀性。對因客觀條件限制如疫情隔離,無法現場詢問制作筆錄而提供自書材料的,應當由辦案人員對該自書材料的形成予以充分說明,必要時通過遠程視頻連線的方式確認自書材料的真實性,對核查過程應當做好記錄備注,有條件的可以將有關情況錄音錄像備查。(作者 常青華 安徽省淮北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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