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走近学院 | 招 生 | 研究生教学 | 本科生教学 | 学生工作 | 实 训 | 实 习 | 就业创业 | 合作与科研 | 教育培训 | 服务资源 |

登陆实习系统

用户名:

密 码:

 
实习系统使用简介

浙江大学软件工程研究生实习管理办法 (2008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工作》的意见, 软件工程研究生按照工程教育模式,突出研究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培养,使人才培养更好地满足产业发展的需求,培养出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的软件工程技术和软件工程管理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的软件工程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实习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研究所(室)、实训基地(中心)、实验室、创业工作室以及个私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习期限原则规定为从完成课程阶段学习开始到论文答辩前结束的时间段。

第二章 实习流程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一般为一个学年)后,第二年开始到实习单位开始工程实践。
      (一)确定实习单位:学生可通过各种渠道选择实习单位,学院负责收集和提供实习单位实习生需求信息,通过在网上及时发布和邀请实习单位来学院专场招聘或召开实习生招聘会等形式为学生创造选择实习单位的机会;不脱产学生的工作单位一般就是实习单位。 学生确定实习单位后通过网上实习系统填写《工程实践开始确认表》并提交,同时打印一份经本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签字确认上交学院,由学院合作办根据网上提交时间确认工程实践正式开始。根据软件工程研究生论文答辩流程的相关规定,工程实践开始到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至少需要六个月以上。
      (二)签署实习协议:为规范实习行为,保证实习单位、学生和学院三方利益,脱产学生在确定实习单位后原则上需要签署三方实习协议。如签署该协议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签署学生与实习单位两方协议,学院予以认可;不脱产学生勿需签署实习协议。
      (三)实习指导教师:学院采用导师制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和论文进行指导。导师包括论文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论文指导教师由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担任,负责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选择论文指导教师并经学院确认;实习指导教师由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实习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负责对学生的实习项目进行指导。学院鼓励学生将实习工作与论文工作结合,由论文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完成学生的实习工作。
      (四)实习期间与学院的沟通:学院对学生的实习过程进行跟踪,学生需要定期和学院保持联络,实习期间学生应积极参与各种项目实践,结合自已的专业方向特点,在实践中创新,为撰写论文收集素材,积极准备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和论文撰写,同时完成相关的表格和文档,通过网上实习系统提交。学生在整个实习期间应提交《工程实践报告》和《工程实践鉴定表》,其中《工程实践鉴定表》除在网上提交外还要打印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后上交学院。
      (五)实习期限:实习期限要求至少六个月以上,一般到论文答辩前结束。
      (六)实习学分的取得:按照学院的规定完成上述程序和文档并通过实习鉴定后就可获得工程实践学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工程实践的学分:
      1、实习时间不足6个月者;
      2、未按时完成实习文档或完成得不合格者;
      3、发生违约事件,给实习单位和学院造成不良后果者;
      4、实习期内变更实习单位三次以上者;
      5、未与实习单位签署实习协议者。
      (七)、实习结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流程者实习即告结束。

第三章 实习单位的变更及违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如要更换实习单位必需经原实习单位同意,同时及时通过网上实习系统提交《实习单位变更表》,结束原单位的实习协议后重新签订新的实习协议。在实习的过程中,如有学生违约,给实习单位和学院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将视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于境外实习项目,境外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开具签证/签注申请文件后,学生放弃实习的,视为违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修订办法自2008年秋学期开始实施,由学院实习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浙江大学软件学院 Copyright 2006-2007 www.cst.zj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