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既負刑責又賠償
中國甘肅網9月8日訊 據蘭州日報報道(記者 張爍 實習生 成小俊)9月2日,由西固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宣判,黃某某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獲刑11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黃某某還需支付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的十倍賠償金5000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檢察機關指控,2019年3月份以來,黃某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等相關許可的情況下即在自己經營的夫妻用品店,從上門推銷的男子處購進十多種性保健食品對外銷售。經委托有檢驗資質的相關單位鑒定,送檢的十多種性保健食品中均檢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明列在《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西固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被告黃某某明知供貨人無合法資質及產品質量證明的情況下購進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食品,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銷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食品行為,不僅對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健康權益構成危害,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經審理,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黃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同時,法院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愿意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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