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
如今,各種“不請自來”的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讓人不堪其擾。此次征求意見稿強調尊重用戶意愿,賦予用戶向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說“不”的權利,大快人心。
其實,針對商業性短信,工信部早在2015年就發布了相關的管理規定。此次征求意見稿無疑是對舊規的升級:其一,針對舊規在執行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對發送商業性短信息做出進一步規定;其二,增加了對商業性電話的限制,并提出建立全國統一的“謝絕來電”平臺。
當然,升級不僅應表現在內容的完善上,更應體現在執行上。要確保規定落實到位,首先要界定好相關概念,尤其是何謂“商業性”。征求意見稿中對“商業性短信息或商業性電話”的定義是,“用于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短信息或電話”。然而,現實中的情況紛繁復雜,如有機構在與其用戶進行必要的溝通時附加上營銷內容,這種情況是否允許呢?這些細節有待在監管實踐中進一步明確。
另外,還要把握好一個關鍵——運營商。根據征求意見稿,運營商不僅應當“建立預警監測、大數據研判等機制,通過合同約定和技術手段等措施,防范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發送的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的商業性電話”,而且還應當“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發送短信息或撥打電話的,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行為”等。這不僅意味著運營商需要加快技術升級,也意味著其需要更加自覺。目前,企業用戶是運營商短信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企業短信多趨向于商業性。出于利益的考量,運營商能否自覺地、不折不扣地履行有關責任還有待觀察。對此,除了監管層要持續發力之外,用戶自身也應主動作為。如在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不妨通過集體訴訟的方式,倒逼運營商主動打擊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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