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違規組織、參加鄉友會屬于搞非組織活動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案例警示
執紀監督中發現,一些領導干部通過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組織,或者頻繁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編織“關系網”,拉“小圈子”,搞非組織活動,在干部群眾中產生了不良影響,必須對這類行為予以糾正。例如,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孫俊竹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顯示,其“違規組織參加老鄉會”。
相關規定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2002年4月印發《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明確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領導干部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同時,明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上述規定的,黨組織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促其改正;對違背組織原則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參加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進行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人際交往,并不違犯黨的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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