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了重慶市九龍坡區原旅游局黨組書記、局長姜廷憲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姜廷憲為不法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時,通常不讓行賄人馬上兌現,而是約定待他退休經商時再以投資名義送上,并為此提前退休。姜廷憲錯誤地認為,只要自己打好時間差,在任辦事、退休收錢,晚年就能發一筆大財,而且可以逃避組織監督。
姜廷憲的做法,正是“期權腐敗”的典型表現。所謂“期權腐敗”,是指領導干部在位時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不圖當下“回報”,而是根據私下“協議”待離職或退休后以各種形式兌現。在反腐敗高壓態勢下,個別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的黨員干部打起時間差,與請托人約定“先辦事,錢物等離職或退休后再說”,妄圖以此為貪腐披上隱身衣。退休回報、轉崗兌現、離職獲益,即便“期權腐敗”手段再隱蔽、方法再翻新,也掩蓋不了權錢交易的本質。
“期權腐敗”多發于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領域。比如,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原巡視員楊先靜,浙江省仙居縣環境監察大隊原大隊長、原縣環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長王雪平,湖南省株洲高新區黨工委原書記、天元區委原書記謝高進……這些因搞“期權腐敗”被查處的黨員干部,均是在崗時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在拆遷補償、工程招投標、土地招拍掛、政府采購、貸款審批等方面謀取不法利益,待自己轉崗、離職或退休后,再按照事前約定收受各種好處。
作為一種隱性腐敗,“期權腐敗”具有問題線索更隱蔽、取證更復雜、查處難度更大等特點。由于腐敗分子在謀劃和實施權錢交易時往往曲折迂回,從表面上難以與職務犯罪直接關聯。在利益輸送上,一些行賄人也不是直接兌現,而是通過照顧干部家族生意,為其子女辦理出國、提供生活費等方式實現利益回報。因而,在這類案件中相關行賄人與受賄人結成了利益共同體,案件時間跨度較長,為查處增加了困難。
防范破解“期權腐敗”問題,要做實對領導干部的全周期管理。在職在任期間,嚴格日常管理教育,緊緊圍繞權力制約、從政行為規范等方面強化監督,推進領導干部輪崗交流,防止形成利益“小圈子”,鏟除“期權腐敗”滋生的土壤。對于辭職、離職或退休的領導干部,要最大限度減少監督盲區。一方面,離任時認真進行任內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和事后審計,查清可能存在的個人經濟或責任問題,防止“帶病離職”“帶病退休”。另一方面,不斷規范退休領導干部從業行為,完善退休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持續織密制度的籠子,堅決破除權錢交易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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