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物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原監事會主席何宗仁
受賄、濫用職權、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
11月18日,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物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監事會主席何宗仁受賄、濫用職權、挪用公款案,以被告人何宗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宗仁在擔任甘肅省藥物堿廠廠長、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生產經營、工程承攬、藥品銷售代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570萬余元,其中未遂1250萬元。2007年12月,被告人何宗仁與董事長楊某某商議后,違規決定將特定物品專營業務交給不具有專營資質的企業經營至2018年,造成國家利益損失人民幣779萬余元。2002年11月,被告人何宗仁挪用公款40萬余元用于個人購房,案發前已將挪用的公款全部歸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宗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何宗仁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何宗仁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應依法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何宗仁有坦白情節,受賄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退交到案,認罪悔罪且受賄罪部分具有未遂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何宗仁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何宗仁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何宗仁簡歷
何宗仁,男,漢族,1962年11月出生,甘肅會寧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高級農藝師。
1980.09-1984.07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農學專業學習
1984.07-1985.10 甘肅省農墾科研推廣培訓中心科員
1985.10-1992.12 甘肅省農墾科研推廣培訓中心科技管理科副科長
1992.12-1993.09 甘肅省農墾科研推廣培訓中心主任助理、科技管理科科長
1993.09-1996.03 甘肅省農墾科研推廣培訓中心副主任
1996.03-2001.12 甘肅省藥物堿廠廠長、副書記
2001.12-2006.06 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06.06-2009.07 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委員、董事
2009.07-2019.02 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委員、董事,甘肅省國有資產投資集團公司董事(兼)
2019.02-2021.01 甘肅省物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監事會主席(正廳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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