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要決策部署,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在保持懲治受賄高壓態勢的同時,嚴肅查處行賄,多措并舉提高打擊行賄的精準性、有效性。筆者結合辦案實踐,對查處行賄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問題談幾點體會。
線索移送要規范。行賄犯罪呈現出向多領域、多行業滲透,行賄手段多樣化、隱蔽性強,通過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發現并移送行受賄問題線索是監察機關查處行受賄犯罪的重要途徑。因此要加強與上述機關的日常溝通聯絡,及時規范移送問題線索。一是規范移送主體。主要包括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其在具體工作中發現行受賄犯罪問題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或建議有關部門移送監察機關。二是規范移送內容。向監察機關移送的必須是對公職人員行賄及公職人員受賄的問題線索,對非公職人員行賄及非公職人員受賄的問題線索可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件管轄要明確。行賄犯罪往往與串通投標、污染環境、非法采礦等關聯犯罪并存,分別涉嫌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管轄的犯罪,同時既有對公職人員行賄也有對非公職人員行賄,理順管轄問題是辦理案件的首要前提。一是分別管轄。主要針對行賄人涉嫌的行賄犯罪與其他犯罪關聯性不強的案件,如行賄人既對公職人員行賄,又涉嫌串通投標罪,兩個罪名之間相對獨立,可由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分別管轄。二是為主管轄。主要針對行賄人同時涉嫌對公職人員和非公職人員行賄的案件,由監察機關調查有利于案件的辦理。如醫藥代表既對醫院領導行賄,又對普通醫生行賄,可由監察機關為主管轄,由公安機關協助調查。
案件定性要準確。由于行賄犯罪通常與其他犯罪關聯并存,因此要加強對行賄犯罪、關聯犯罪的研究,結合刑法理論與法律規定,參考司法案例,圍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進行充分論證,做到定性準確,體現罪責刑相適應。一是厘清罪與非罪。要圍繞行賄犯罪的構成要件,既要考慮行賄金額、次數及犯罪情節,又要充分考慮案件發生的領域和危害后果,依法準確定性。二是分清此罪與彼罪。從行賄意志的形成、行賄目的、利益歸屬等,準確認定是單位行賄犯罪還是個人行賄犯罪。三是區分一罪與數罪。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做到罰當其罪。
協作配合要加強。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統籌推進行賄犯罪案件的查處。一是統籌行賄及關聯犯罪查處工作。監察機關為主調查互涉案件的,承擔組織協調職責,統籌調查和偵查工作進度、協調調查留置措施和刑事強制措施的銜接適用、協商重要調查和偵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項。二是統籌做好移送審查起訴工作。對于行賄及關聯犯罪分別由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查辦的案件,可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及時了解掌握互涉案件辦理情況,溝通協商移送起訴工作進度,確保互涉案件同步移送、統一處理,保證程序銜接暢通。
追贓挽損要到位。要加大追贓挽損力度,對行賄人因行賄獲得的不正當利益進行追繳。一是準確認定行賄犯罪違法所得。認定是追繳的前提和基礎,無認定則無追繳。對通過行賄非法手段直接產生、獲得的不正當財物及孳息,可根據行賄違法犯罪事實直接認定違法所得數額。對通過行賄非法手段間接產生、獲得的不正當財物及孳息,應當進行價格認定或者委托鑒定。二是綜合運用多種方式追贓挽損。通過監察執法、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方式依法予以處理,對行賄違法所得進行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確保任何人不能從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取非法利益,最大程度為國家挽回損失。(作者: 張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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