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信銀行廣州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謝宏儒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顯示,謝宏儒“長期將信貸審批權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接受利益輸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發放貸款,造成重大風險損失”。
記者梳理有關通報發現,今年一季度,已有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中國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等至少14名銀行系統領導干部被查處。已作出黨紀政務處分的有8人,相關違紀違法問題均涉及信貸審批領域,其中7人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犯罪。
“目前,信貸融資依然是企業融資的主渠道,貸款資金對于市場主體來說是稀缺資源,信貸審批權也就容易成為被‘圍獵’對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公共政策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周芮帆說。
近年來,隨著金融反腐持續發力,一批銀行系統腐敗分子被查處,其中涉及信貸領域問題的占比較高。有的直接與貸款客戶進行權錢交易,形成“客戶給好處,高管批貸款”的利益鏈條,比如何興祥“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放貸獲取大額回報”。有的失職失責,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比如中國銀行河南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路“違反工作紀律,違規發放貸款,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還有的侵吞、套取、挪用所掌握的信貸資金,比如中國農業銀行江蘇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高友清“挪用信貸資金歸個人進行非法活動及營利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涉及金融專業技術判斷,銀行信貸審批領域腐敗呈現出較強的隱蔽性和復雜性。如中國工商銀行重慶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謝明長期分管信貸,對銀行信貸產品、政策、流程等“研究得很透徹”,多次打著為優質客戶服務“創新”的旗號,為有關企業精心設計“私人定制”式規則,借以規避制度約束,進行利益輸送。這種經過專業包裝、以形式合規外衣掩蓋的尋租行為往往難以察覺,進一步滋生金融腐敗亂象。
同時,信貸審批流程涵蓋授信調查、授信審查、貸后管理等多個環節,以貸謀私往往需要上下勾結、左右串通、多環節配合,容易出現“窩案式”“鏈條式”腐敗。如謝明案就涉及該行授信審批部、投資銀行部等多名負責人,覆蓋前中臺,集體作案,銀行的內控和制衡機制形同虛設。
國有商業銀行擁有比較完善的信貸管理制度和授信管理及風險管理程序。但為何會被一些人鉆了空子?問題往往出在制度執行上。記者從某國有銀行信貸業務人士處了解到,盡管銀行內部有信審會、貸審會等集體審議機制,但“一把手”權力相對集中,如果監督制約不足,容易導致集體決策流于形式。如中信銀行原黨委副書記、行長孫德順就經常直接與企業對接,用程序倒置方式違規操作信貸事宜;無視“末位發言”等制度,直接干預信貸審批,制度設計就這樣失去了作用。
“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避免信貸權力過度集中,同時對信貸決策進行全過程留痕監管,并加強貸后管理,完成風險閉環。”周芮帆建議,緊盯“關鍵少數”強化履職監督,對重要崗位實行交流輪崗等制度,完善分級、分權授信審批機制,強化貸后資金管控,做到既“管住人”,又“管住錢”。
針對信貸領域腐敗問題,紀檢監察機關重拳出擊,嚴查以貸謀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銀行紀檢監察組通過加強日常監督,拓寬問題線索來源,從不良資產責任認定入手,著力發現某些單位長期不良高企、風險積聚背后潛藏的金融腐敗問題。緊盯重要崗位、關鍵環節和“信貸執行官”等重點群體,在“室組地”聯合辦案模式指導下,嚴肅查處了交通銀行發展研究部原總經理李楊勇、遼寧省分行原副行長于化源等信貸領域腐敗典型案例。嚴打“窩案式”“鏈條式”腐敗,嚴肅查處某分行信貸貪腐“窩案”“串案”,先后留置行內人員6人。
對于案件暴露的制度建設滯后、權力制衡不力等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堅持以案促改,督促駐在單位扎緊制度“籠子”,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工商銀行紀檢監察組推動工行黨委進一步明確包括總行黨委管理“一把手”和副職干部在內的各層級管理人員的任期、最長任職期限和輪崗交流要求,嚴格執行關鍵崗位輪換制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聚焦貸后資金管控這一重點,督促建立健全貸后資金管控協作機制,加大金融科技手段運用力度,打破不同分行各管一段的管控“壁壘”和信息“孤島”,防止出現管控“斷點”。( 本報記者 段相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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