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峪關市紀委監委印發《嘉峪關市紀檢監察機關處置誣告陷害行為實施辦法(試行)》,依紀依規依法嚴肅處置誣告陷害行為,并及時為受到誹謗、誣告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辦法》共18條,全流程規范誣告陷害的行為認定、辦理處置、澄清正名等。規定審查調查承辦部門對涉嫌誣告陷害的檢舉控告和問題線索負有分析甄別職責,并明確為達到個人不正當目的,明顯采取捏造事實、虛構情節、偽造材料等方式,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傭他人,惡意舉報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違紀違法等問題,嚴重干擾工作的,均屬于誣告陷害。
“我們按照‘屬案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經調查確屬誣告陷害的,將依據檢舉控告人身份、管理權限等,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置。對強迫、唆使、冒名、組織實施誣告陷害行為,重復舉報繼續實施誣告陷害行為,捏造歪曲事實情節嚴重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等五種情形從重處理。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取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將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市紀委監委信訪、案管部門還將加強與組織人事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的銜接配合,共同做好誣告陷害行為處置工作。
同時,經調查確屬誣告陷害或錯告誤告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市紀委監委將按照“誰辦理、誰澄清”原則,通過發函說明、通報、召開會議、個別說明等方式通報反饋,澄清情況,消除影響。并及時與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談心談話,心理疏導,引導干事創業、擔當作為。(供稿 頡旭東 李婷婷 編輯 毛玉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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