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泰縣公安局紅水派出所工勤人員曾繼鷺向他人索要并收受錢財問題。2020年6月,曾繼鷺在紅水鎮四個山變電所附近開展路查過程中,主動向無證駕駛人員王某某索要并收受現金1500元后,私自將扣押車輛放行。2020年11月,曾繼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21年1月,曾繼鷺在辦理張某某、范某某等人毆打他人案件過程中,以協調不予拘留為由,主動向該案當事人范某某索要并收受現金6000元。2021年4月,曾繼鷺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降低薪酬待遇,并調離公安系統;違紀資金已退還。
2.平川區黃嶠鎮玉灣村村委會原主任劉發玉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不正確履職問題。2018年,劉發玉在負責玉灣村裕健養殖合作社土地流轉過程中,在未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情況下,擅自與承包方達成口頭協議,將荒山荒坡荒灘等村集體土地計入個人土地流轉面積中,使得個別農戶流轉土地面積變大,損害了村集體利益。2021年6月,劉發玉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會寧縣土門峴鎮蘇堡村黨支部原書記張維秉違規出租村集體資產問題。2019年11月,張維秉私自將村集體房屋出租給某村民,并收取租金600元。2021年8月,張維秉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對村級資產管理和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相關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違紀資金已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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