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可以予以澄清。
《規則》對澄清的適用情形、程序、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有效保障了被檢舉控告人的權利,為紀檢監察機關做好新形勢下澄清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規則》出臺后,江西省石城縣紀委監委高度重視澄清工作,以“三個優先、兩個復核、四種情形”為抓手,做實做細澄清工作。
實行“三個優先”,選定澄清對象。一是優先選取敢抓敢管、干事創業的領導干部問題線索。二是優先選取形象較好、反映較少的領導干部問題線索。三是優先選取有證據證明確系惡意舉報或者誣告陷害的問題線索。
通過“兩個復核”,確保符合澄清條件。一是復核不實舉報事實。通過走訪相關人員、核對案卷等方式,復核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二是復核核查認定程序。主要通過認真核對案卷,復核核查認定程序是否規范。復核發現此前調查程序有問題、不實舉報結論有疑義的,報分管領導同意后,進行補充調查并作出結論,提出繼續或中止澄清的意見。
區分“四種情形”,精準開展澄清。充分征求被舉報人意見,并根據具體情況“私人訂制”澄清套餐,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一是反映問題不具有普遍性,僅為個人針對被舉報人的不實舉報或不良影響范圍不大的不實舉報,可“點對點”地向實名舉報人、被舉報人及其黨組織負責人等通過當面或者電話等方式反饋澄清說明。二是被舉報人處于提拔重用、評先評優考察期間的,可“一對一”地向組織人事部門、評先評優組織部門發函、通報等書面澄清,避免影響被舉報人提拔使用、評先評優,對已經造成影響的及時以書面形式提出糾正建議。三是對反映問題在一定范圍造成不良影響,特別是涉及民生領域、群眾關注度高的,可“點對面”地由調查人員在被舉報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部門或村委會以會議、個別說明等方式通報調查結果,澄清有關情況,消除影響。四是對反映問題影響較大且被舉報人有要求的,可“面對面”地在公共場所張貼澄清公告,在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報等平臺或相關媒體發布澄清公告進行澄清,消除影響。
例如,2019年11月13日,縣紀委監委信訪室收到群眾反映某村干部許某某向農戶收取10元/戶照相費問題的舉報,經調查認定該舉報失實。縣紀委監委擬對該不實舉報進行澄清,復核組在通過“兩個復核”后,認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調查程序規范。經多次與許某某溝通,征求其是否要澄清以及采用何種方式澄清的意見,于2020年3月19日向許某某發送了《澄清正名通知書》。
嚴懲腐敗是擔當,澄清也是擔當。石城縣紀委監委將繼續認真履行《規則》賦予的職責與使命,主動擔當、積極作為,旗幟鮮明為能擔當、真干事的黨員干部撐腰鼓勁,切實維護黨員干部的合法權益,使之放下思想包袱、打消顧慮、激發干事創業熱情,讓有為者敢為。(鐘文峰 作者系江西省石城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縣監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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