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昌市紀委監委制定印發《金昌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考核辦法(試行)》,切實加強對派駐機構的直接領導、統一管理,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派駐機構干部隊伍。
《辦法》規定,對派駐機構的考核主要包括開展監督、審查調查、問責和處置、督促協調、深化“三轉”、自身建設和其他方面情況等七部分,采取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專項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平時考核是對派駐機構日常履行職責情況和自身建設情況的經常性考核;年度考核是以年度為周期對派駐機構的綜合性考核;專項考核是對派駐機構在審查調查重要案件、完成重要專項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應對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的工作態度、擔當精神、作用發揮、實際成效等情況的針對性考核。
在考核結果確定及運用上,《辦法》明確年度考核結果以平時考核結果為基礎,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應當在平時考核結果優秀的考核對象中產生。年度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辦法》以清單方式明確了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的7種情形和應當確定為較差等次的8種情形。對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派駐機構,予以通報表揚,并在派駐機構干部年度考核中依工作實績加1-2分。年度考核結果為一般等次的或者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談話提醒,責令向市紀委監委書面報告,剖析原因、進行整改,必要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人員實施組織調整,且所在派駐機構組長、副組長個人年度考核結果不得評為優秀。(供稿 孫永紅 編輯 毛玉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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