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白銀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白銀市紀檢監察機關關于處置誣告陷害行為辦法的實施細則(試行)》于8月14日出臺。
《細則》規定了紀檢監察機關的核查范圍,包括出于政治目的,陷害、抹黑、詆毀他人的行為;偽造材料,誣告陷害,惡意擴大影響,干擾換屆選舉和影響干部選拔任用的行為;出于個人恩怨,發泄私憤、造謠生事、栽贓嫁禍,故意誣告以及散布謠言和不實信息的,或者由于個人恩怨,捏造事實,打擊報復他人的行為等。
《細則》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相關程序,報請市委批準后,對誣告陷害行為進行查處。
關于對確屬誣告陷害行為的處理?《細則》規定,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視誣告陷害的事實、性質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誣告陷害人是監察對象的,視誣告陷害的事實、性質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誣告陷害人是非黨員干部和非監察對象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依法處理。誣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人員要向有關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等單位通報并裝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作為選拔任用、評先評優、考核考評、社會誠信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細則》還對澄清正名的情形與方式也作了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在信訪舉報調查核實工作中,對紀檢監察對象受到誣告陷害、錯告誤告或不實舉報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程序作出書面認定結論,給受到誣告陷害、錯告誤告黨員干部澄清正名,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說明情況,消除影響。(編輯 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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