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0日,甘肅省永昌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原副廳級干部黃大功受賄、行賄一案。甘肅省永昌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大功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永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黃大功在擔任蘭州市公安局安寧分局局長、蘭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政委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作安排、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457.267142萬元。2013年初,被告人黃大功請托他人為其職務晉升提供幫助,送給人民幣40萬元。2013年6月,黃大功被提拔為蘭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提請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被告人黃大功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公訴機關出示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黃大功作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省、市、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公眾等40余人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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