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職能作用,健全完善檢察機關與河(湖)長制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近日,省檢察院與省河長制辦公室聯合印發關于建立“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的《意見》,通過全面推行“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聯合打擊各類破壞水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強化公益訴訟及生態環境修復,提升法治促進河湖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效能。
《意見》明確,建立“河(湖)長+檢察長”機制,即在甘肅省總河長的統一領導下,全面建立“河(湖)長+檢察長”機制組織體系,省市縣三級設置河(湖)檢察長,分別由三級院檢察長擔任?!兑庖姟诽岢鲈谛畔⒐蚕?、聯席會議、調查取證、生態修復、聯合督導檢查、日常聯絡和宣傳協作等7個方面建立具體協作機制。主要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積極作用,及時反饋涉水生態環境保護案件信息;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增列檢察機關為河(湖)長制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健全調查取證協作機制,檢察機關因辦案需要,依法需要調閱、復制有關行政執法卷宗材料,詢問行政機關相關人員的,河(湖)長制工作機構及成員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健全生態修復機制,堅持“專業化監督+恢復性司法+社會化治理”辦案模式,以嚴防破壞、環境修復、生態治理為目標;建立聯合督導檢查機制,建立市級以上重大涉水問題聯合掛牌督辦制度。
?。ㄐ赂拭C·甘肅日報記者楊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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